全量授权与被点击数攻防大战
——甲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无罪案
甲某涉嫌侵犯著作权无罪案历经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重审一审以及撤诉,最终经大成南京办公室薛火根刑辩团队近两年的有效抗辩使得甲某等人终获不构成犯罪的不起诉决定。
一、基本案情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指控: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A公司(另案处理)及时任法定代表人甲某,在运营某视频期间,为牟取利益,与犯罪嫌疑人乙某、丙某等公司管理人员商议,将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上传至某视频供用户观看。涉案7部影片合计点击播放量50万余次。该被点击数字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自行统计,未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二、两年六阶段,终获无罪不起诉
(一)审查起诉期间办案检察官听取辩护人部分意见将实际被点击数由50万余次降至6.8万余次,但辩护人仍不认可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乙某委托了团队杨声远律师作为辩护人。杨律师认为涉案影片的实际被点击数存疑,经检索,此类案件大多都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委托有资质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点击数进行鉴定,侦查人员统计的数字无法真实、客观地反映相关影片的实际播放情况;结合某视频的收费模式和视频播放技术,根据存疑时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应以去重后的数字计算。经与办案检察官多次沟通交流及提供相关无罪证据材料后,检察机关以“排除首页、二级页面、搜索页面等与案涉影片实际观影无关的点击数,以及排除6分钟以内免费试看的点击数”为标准重新计算,但同时增加了另外也涉侵权的4部影片,最终认定“11部影片的实际被点击数6.8万余次”。检察机关没有同意辩护人提出的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做司法鉴定的建议,统计依据、统计数字均为办案检察官自行认定。检察机关后决定起诉,其对甲某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10个月。但辩护人仍认为本案的点击数未达刑事追诉标准的5万次。
(二)一审争议焦点
一审阶段,被告人甲某经慎重选择,委托了薛火根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人围绕全量授权、被点击数和职务行为离职后不应被追究三方面开展无罪辩护:
1.A公司是否已经获得实际授权?

公诉意见:B公司未给A公司涉案影片的《实际授权书》;A公司工作人员在发送邮件进行审核片单时,B公司只对自己有版权的影片进行审核,没有审核涉案影片是否经过授权;A公司对B公司分配收益时未写明具体到涉案影片的费用,B公司没有对A公司的播放行为进行默许。因此,A公司实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获得实际授权。
辩方观点:B公司以全量授权方式授权某视频播放涉案影片;A公司运营人员按要求将包含涉案影片的线上片单发送给B公司工作人员核实版权,其反馈时并未对所涉影片提出异议及下线要求;B公司已经按照与A公司的协议以4:6比例获得了145万余元的收益分成,另外,按照双方合作的模式,不用列明收益分成具体到哪一部电影,当然也确定不了某部影片的具体收益,而是将一个时间段的所有收益整体进行打包分成。
2.影片的实际被点击数计算方式是否合理?
公诉意见:影片的点击数量以系统记录用户实际观看时长为统计基准,在排除首页、搜索页面等与案涉影片实际观影无关的点击数,以及排除了6分钟以内免费试看的点击数之后,最终将同一账号的用户在n天点击同一影片的次数,计为n次。
辩方观点:公诉机关自行确定的计算标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更不能科学、准确地反映影片观看的实际情况。辩护人认为本案的点击量应当由公安机关通过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数据提取,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才可作为证据使用。且对点击量的认定应当合理“去重”以反映影片真实观看情况,辩护人建议法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对点击数进行认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3.法定代表人甲某应该承担公司犯罪的全部责任还是承担在职期间的责任?
公诉意见:甲某离职时未下架相关侵权影片,应当同时对离职后的被点击数承担责任。
辩方观点:甲某离职时已经将全部工作转交给公司负责人,之后A公司如何运营和管理不在甲某的控制范围内,甲某不应对离职后的涉案点击量负责。
虽上述辩方观点节节有据,但一审法院未采纳公诉机关对甲某10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还是对甲某作出了单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的判决。甲某不服该判决,遂在收到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

(三)二审庭审后裁定发回重审
为进一步夯实辩护意见,辩护团队重新整理辩护思路,继续强调:
第一,A公司已获得实际授权。案件大致过程为:B公司全量授权➡B公司违约不提供影片介质➡A公司爬片自救➡A公司发送审核片单➡B公司审核无异议➡B公司获得分配收益,即实际授权已经形成完整闭环,故本案连民事侵权都不能构成,更不能上升至刑事犯罪的高度;
第二,即使甲某在离职之后产生的点击数系侵权行为,因本案系单位涉罪,不应该将其离职后的数量计入到甲某的名下,甲某只应对在职期间(职务行为)的被点击数负责。
同时,辩方主动亮剑,两次委托鉴定机构对被点击数进行鉴定:基于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阶段办案机关都未同意辩护人提出由检、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被点击数进行认定,辩护人辗转联系到某司法鉴定中心,经充分沟通交流后该鉴定机构同意对本案相关数据进行提取和统计。

第一次启动鉴定:2025年2月,某司法鉴定中心按照辩方计算方式,鉴定11部涉案影片在【2021年7月至2023年6月30日】(涉案期间)和【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31日】(在职期间)两个时段的被点击数分别为46439次和16756次,均未达到当时的5万次入罪标准。
第二次补充鉴定:2025年4月3日,辩护人再次委托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按照控方计算方式,涉案11部影片在甲某在职期间的被点击数应低于34916次,也未达到当时的5万次入罪标准。

二审开庭后,由于辩方充足有力的意见让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的点击数产生疑问,本案再次进入焦灼状态。为详细梳理数据,二审法院安排在4月25日再次开庭。4月24日,辩护人在下午4时看到了两高新修改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将入罪的点击数由5万次提升至10万次!由于现有的辩方证据材料和意见本就比较充实,再加上新修改的司法解释似锦上添花,让本就稳操胜券的我们更具信心,坚定了本案会被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无罪的预判。2025年5月22日二审法院送达裁定书,以侵犯著作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四)重审一审时检察机关撤诉并对甲某作出不构成犯罪的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收到了法院准许公诉机关撤诉的裁定书,后检察机关对甲某等人作出不构成犯罪的不起诉决定,甲某收到该文书时如释重负,并对辩护人近两年的坚持和专业能力表达了深深的谢意。

三、办案心得
1.刑民兼修,方能破局。本案的成功辩护,是律师团队在深度研究案情的基础之上做出的。这也正是团队一直坚持的“刑辩律师应当刑民兼修”理念的具体体现,本案中,辩护律师团队对刑法、《民法典》、知识产权法的深刻理解以及对案情深入而全面的研判,才能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
2.主动启动司法鉴定。本案从侦查到起诉,针对涉案影视作品实际被点击数都是由民警和检察官凭借自己的认知自行测算出来的。检索类案,此类案件大多由专业司法鉴定机构来鉴定实际被点击数。本案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三个阶段都一再请求启动司法鉴定未果的情况下,在二审主动联系专业鉴定机构,并凭此寻找到更明确的出罪证据,这非常值得广大律师借鉴。
3.好想有份无罪判决书。笔者一直认为,无罪判决书就像是律师胸前的军功章,但近十年来,无罪判决率基本呈递减趋势,由2014年的万分之六到2025年的万分之二点八,辩护律师想要争取一纸无罪判决绝非易事。本案中,即使认为甲某等人的行为涉罪,但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提高入罪门槛,二审法院应当直接改判无罪,更何况在“全量授权”背景下甲某等人并不涉罪。但现实并非如此,因司法机关考核等原因,此类案件往往都通过发回重审、撤回起诉后再经公诉机关作不起诉决定,明明是无罪的案件也不会给被告人一纸无罪判决书。
本文作者:
薛火根,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中国区刑事专业组带头人,江苏省律协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江苏省公安厅法律顾问、第八、九届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第七届江苏律协刑委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等客座教授。独著《有效辩护新路径》,合著《刑事辩护的中国问题》、《刑辩三人谈-刑辩业务核心技能》和《说服》,点睛网络课程和智拾网课程深受广大律师认可。办理过大量在全国范围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2016年被授予个人二等功。联系电话:18951990365(微信同号)。
韩一师,大成南京办公室律师,自加入薛火根刑辩律师团队后,协助团队办理了大量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等案件,取得了多个不起诉、无罪、缓刑、从轻减轻处罚等良好的辩护效果,成功代理多起合同纠纷等民商事纠纷。为多家企业提供刑事合规专项法律服务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联系电话:13851622774(微信同号)。
杨声远,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大成中国区刑委会华东地区(一)秘书,江苏省工商联法律服务团刑事风险防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和争议解决,曾办理多起涉企犯罪辩护、职务犯罪辩护以及复杂刑事案件辩护,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联系电话:15751766654(微信同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