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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非动摇法官自由心证,律师团成功辩掉涉黑案——黄雷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持有枪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窝藏罪部分无罪案

发布者:薛火根刑事辩护工作室 发布时间:2019-08-13 00:00 阅读:1476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19日,H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雷等16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罪、聚众斗殴罪等多项罪名,并向H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指控,数罪并罚情形下的第一被告人黄雷可能面临20年左右的重刑,仅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罪,就可能被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从侦查阶段开始,犯罪嫌疑人就委托了北京和南通两地的知名刑辩律师进行辩护,但效果一般。在临近法院开庭的紧要时刻,现实的压力使被告人黄雷决定,进一步增强律师辩护的力量。黄雷家人找到笔者,表明来意并办妥手续后,辩护律师随即展开工作,然而,此时离法院通知的开庭时间只有5天了。

辩护团队组建后,立即分组阅卷。10名左右律师和律师助理在酒店包下套房,封闭式阅卷,128本卷宗堆满了会议室办公桌。辩护团队通过阅卷发现,本案程序方面的管辖和非法取证方面都存在严重的违规违法问题,实体方面本案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要件特征。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辩护团队最终形成了一份长达50余页的辩护意见庭前稿,并申请召开庭前会议,请求排除非法证据:C市公安机关立案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不是C市公安机关的民警审讯而是H市公安机关民警在审讯,审讯主体不对,涉嫌非法取证;涉黑案件审讯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根据公安部公通字〔2014〕33号《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庭前会议亮出这些观点后,本想作罪轻求情辩护的其他被告人的律师也认识到了本案并非涉黑案件,这为其他辩护人依法辩护带来了很大的启发。经过两天的庭前会议及长达16天的法庭审理,合议庭最终采纳了辩护人关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成立的辩护意见,判决五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黄雷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控方指控】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雷组织、领导被告人陈华、陈小东、徐龙、张荣等16人,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在H市及周边地区,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被告人黄雷、陈华、李民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被告人黄雷、陈华、陈小东、徐龙、张荣、李民等人为争强斗狠,聚众斗殴;被告人黄雷、陈华、陈小东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黄雷、陈小东等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被告人黄雷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追究被告人黄雷的刑事责任。本案中,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黄雷、陈小东在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华在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赌博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雷、陈华、陈小东、徐龙等人均一人犯数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辩护要点】

本案涉及多项指控,辩护人也就各项罪名分别发表了辩护意见。现仅就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概要如下。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审讯人员主体不对,审讯无同步录音录像,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1.无法定侦查权主体实施侦查行为。被告人黄雷等16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一案,由C市公安局立案后,由该局出具传唤通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但所有侦查环节及全部审讯活动,均由H市公安局侦查人员进行,案卷中并无本案属指定管辖或者移送管辖的法律文书,庭审过程中南通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也无效。

2.侦查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关于“讯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规定、公安部《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2014年9月5日)第四条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各相关犯罪嫌疑人未能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相关无对应录音录像的供述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被告人黄雷的行为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被告人黄雷的行为欠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必需的组织特征

1.被告人黄雷不具备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者、领导者”的条件。

2.被告人黄雷未实施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创立”与“领导”行为。

3.起诉书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具备“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条件。

4.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纪律要求。

5.起诉书关于被告人黄雷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时间的指控完全错误。

(二)被告人黄雷的行为欠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必须的“经济特征”

1.所谓的被告人黄雷等16名主要成员组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未形成过任何组织财产。

2.起诉书指控的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谋取非法利益的犯罪手段不存在。

3.起诉书指控的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不成立。

4.由起诉书指控的“大量聚敛钱财”的赌博犯罪无法支撑组织需要。

5.起诉书指控的4起赌博犯罪中的3起根本不属于有组织犯罪。

6.第三起赌博犯罪尽管由被告人黄雷参与实施但未谋取到任何利益。

7.向为赌博提供服务者给付的工资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支出要求。

(三)被告人黄雷的行为欠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必需的“行为特征”。1.起诉书指控的所有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均与组织目的无关。

2.起诉书指控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欠缺“组织性”要求。

3.被告人黄雷从未直接实施过组织、策划具体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4.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雷事后协调的5起寻衅滋事行为欠缺“组织性”。

5.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均非无辜群众。

(四)被告人黄雷的行为欠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必需的危害性特征

1.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立所要求的秩序损害性。

2.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立所要求的影响性。

三、对黄雷等16名被告人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责违背刑事政策要求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雷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裁判要旨】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管辖权问题,前期H市公安局参与侦办此案系受上级公安局指令协同办案,系公安机关一体化办案行为,本身无需法定侦查权,自2015年6月16日移送立案后,H市公安局对本案具有法定侦查权。H市公安局前期参与侦查是协同办案,后期是依法立案侦查,制作的讯问笔录、辨认笔录不存在非法证据问题。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侦查机关未提供同步录音录像问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三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属于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本案涉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侦查机关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发现,并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侦查。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案前,讯问笔录、辨认笔录的录音录像基于工作责任心、设备等因素,部分讯问笔录、辨认笔录无录音录像,可不适用上述规定。“涉黑”案立案后制作的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辨认笔录有的没有录音录像,确实存在瑕疵,但应就有无其他证据相印证确定其效力。况且本案经审理认为不能对黄雷等16名被告人定性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因此,对于没有录音录像的讯问笔录、辨认笔录不能适用上述规定认定为非法证据,从而排除其效力。

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明确的标准,依法应当具备4个主要特征:一是组织特征,即组织结构比较严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比较严密的组织纪律;二是经济特征,即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是行为特征,即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是非法控制特征,即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对照本案,从证据来看,这4个特征尚不具备,第一,黄雷等人没有为违法犯罪形成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也不存在类似于犯罪组织的帮规等。第二,黄雷名下没有经济实体,没有证据证明黄雷有经济实力支撑上述16人的组织运行,从起诉指控看,黄雷等人仅在2014年11月左右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但也无证据证明该抽头用于黄雷与其他被告人的犯罪活动。第三,黄雷等人实施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10余起犯罪和4起违法行为,被害方多系与其有经济往来或个人恩怨的人,并非不特定群众,不足以认定黄雷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达到“违法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严重程度。第四,H市及周边地区或多或少一直存在赌博现象,黄雷等人开设赌场后,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黄雷等人在H市及周边地区开设赌场后,形成“以黑护赌”“以赌养黑”的局面,不足以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不具备非法控制性特征。基于上述理由,不能认定黄雷等16名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相关被告人、辩护人就犯罪指控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就该犯罪指控不当,应予纠正。

【辩护路径】

一、组建律师团进行集体阅卷和讨论

二、重视程序辩护,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召开庭前会议

三、紧紧围绕涉黑案件的4个特征进行辩护

(注:案例中人名及企业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