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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水到渠成,“实报实销”回家过年 ——一起证券场外配资非法经营案办案手记

发布者:联系我们- 发布时间:2026-03-04 09:55 阅读:113

二审改判水到渠成,“实报实销”回家过年

——一起证券场外配资非法经营案办案手记

目录

引言:一审“重判”的非法经营案被二审“实报实销”改判

一、慕名委托

二、围绕四大辩点展开二审的有效量刑辩护

1.数额认定:类案检索为依据,应以客户入金为涉案金额

2.法律适用:地方细则属越权,无权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3.地位认定:仅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4.量刑建议:多重减轻从轻情节,恳请“实报实销”或适用缓刑

三、二审改判水到渠成,“实报实销”回家过年

结语:唯有专业敬业,才能辩有所成

 

 

引言:一审“重判”的非法经营案被二审“实报实销”改判

2025年9月,杨某因参与证券场外配资被一审法院认定犯非法经营罪。一审法院认定其收取客户保证金(客户入金)368.8万元和参与配资总额1000万元,并依据当地省级检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规定认定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杨某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刑期至2029年,杨某不服该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案二审经大成南京办公室薛火根律师团队和大成南宁熊潇敏律师团队组成的辩护团队有效辩护,最终上诉人杨某“实报实销”,被改判为一年五个月并顺利回家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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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一审被“重判”5年;二审改判后,杨某被改判为1年5个月

 

一、慕名委托

一审宣判后,杨某的家属通过网络检索,关注到薛火根律师团队曾在大成南京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分享的成功案例《高达3446亿元的非法经营案能判缓吗?》以及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主办的期刊《清风苑》杂志上发表的专业文章《实证分析期货场外配资中非法经营额的认定》,杨某家属认为上述内容都很专业,对杨某二审上诉的案件有指导价值,杨某家属进一步用豆包APP等AI工具全面检索了薛火根律师团队的过往业绩之后,非常认可薛火根律师的办案能力,随即联系并提出二审委托意向。在接到电话咨询并面谈后,结合类案办理经验,经详尽研判,薛律师认为杨案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都存在问题,虽无无罪辩护基础,但具备量刑辩护空间,薛律师便接受了二审辩护的委托。因本案二审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为更有效和更便捷地办好此案,薛律师便邀请南宁办公室的熊潇敏律师共同办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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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火根律师团队办理的成功类案和发表的专业文章


二、围绕四大辩点展开二审的有效量刑辩护

接受委托后,辩护团队立即开展全流程辩护工作,深度阅卷、多次会见上诉人杨某,同步完成类案检索和法律法规梳理。2025年11月,辩护团队收到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通知。为此,薛火根律师利用周末赶赴南宁,与熊潇敏律师共同会见上诉人杨某,反复研讨后确定最终辩护方案。庭审中,两名辩护人围绕四大辩点,展开条理清晰、论据充分的有效量刑辩护:

1.数额认定:类案检索为依据,应以客户入金为涉案金

辩护人在威科先行等法律检索平台以“炒股配资”“证券配资”为关键词,对非法经营案件进行检索,共有80多个案例,其中有50多个案例以收取的客户入金作为非法经营数额,足以证明该认定方式是司法实践通例。本案应以杨某收取的客户入金368.8万元作为其所涉非法经营数额,而非一审认定的参与配资总额1000万元。

2.法律适用:地方细则属越权,无权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标准

从制定主体、程序及内容来看,当地省级检法出台的《实施细则》并非法定司法解释,在两高未对“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类型“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地方检法无权自行设定认定标准,该《实施细则》对此的规定属于无权解释,不应作为本案裁判依据。

3.地位认定: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杨某没有参与场外配资业务的核心行为,其仅出借资金、证券账户和密码,参与程度有限,所起作用较小。结合司法实践,类似的资金提供者和资金使用者大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便追责也通常被认定为从犯,本案杨某亦应依法认定为从犯。

4.量刑建议:多重减轻从轻情节,恳请“实报实销”或适用缓刑

第一,该案涉案范围有限,涉案金额也有限,全案没有用分仓软件大规模非法经营,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第二,杨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和家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第三,杨某对于自身行为的危害性有了全面认识,辩护人认为其已无再犯的危险。综上,应对其依法改判“实报实销”,或者改判适用缓刑。除此之外,辩护人还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类案检索报告,以此佐证辩护人提出的杨某非法经营数额未达情节特别严重和其系从犯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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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团队与其他上诉人辩护律师合影


该案开庭后,辩护团队并未消极等待二审结果,为了总结和分享类案办理经验,团队深入研究270余件类案特点,并在“大成辩护人”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名为《类案分析场外配资非法经营案的六大有效辩点》的专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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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该文已有1400次左右的阅读量、220余次的转发量


三、二审改判水到渠成,“实报实销”回家过年

庭审结束后,辩护团队始终与二审承办法官保持专业和高效的沟通,及时反馈辩护意见、补充相关材料。其间,辩护团队和承办法官都关注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在2025年12月16日和2026年1月6日分别推送的两篇名为“‘借钱炒股’赚利息,470亿场外配资黑幕被撕开”和“用5000元低廉成本撬动4.37亿非法交易,新型金融犯罪团伙落网”的案例报道。这两篇报道回应了本案如何认定涉案金额及主从犯的问题,报道所提的两起案件均以客户入金认定非法经营数额,与辩护团队的核心辩护观点高度契合。为配合法庭工作,辩护团队第一时间收集了上述报道中无锡法院相关案例判决书并寄送法庭供参考。

2025年2月14日,农历丙午新年假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辩护团队收到了南宁中院的二审判决书,二审法院采纳了三点辩护意见:①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杨某虽犯非法经营罪但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②二审法院认定杨某在共同犯罪中应为从犯而非一审认定的主犯;③二审法院改判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相较于一审五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刑期缩短了三年七个月,杨某将于2026年2月18日(农历正月初二)刑满释放,真正实现“实报实销”,得以回家与家人共度马年新春!这也是上诉人及其家属、辩护律师收到的最珍贵的新年礼物!在此十分感谢此案二审法官和出庭检察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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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朋友圈截图及家属微信感谢留言


本案二审虽取得重大的辩护成果,但仍留有一点遗憾,即二审法院并未采纳辩护团队及最高检两篇报道中以客户入金认定非法经营数额的意见,而是以上诉人杨某实际出资的配资数额780万元认定。这一情形也印证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场外配资非法经营案的非法经营数额认定标准仍未统一,各地已生效裁判的认定标准也是“五花八门”。对此,辩护团队呼吁,两高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证券或期货场外配资非法经营数额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及时发布具有普适性的指导案例,统一司法裁判尺度,从而尽快解决困扰着一线司法人员和辩护律师的实务难题。

结语:唯有专业敬业,才能辩有所成

这起证券场外配资金非法经营案的成功辩护,是辩护团队专业积淀、敬业精神与跨区域协团队作战的成果,也为同类案件的辩护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团队总结出四大核心心得:

第一,深耕专业,精研类罪:《刑法》有483个罪名,辩护律师既可以重点研究高频罪名的有效辩护规律,也可选择低频罪名中法律法规及司法认定争议较大的类罪深入研究,并及时分享专业文章以及成功案例,沉淀专业成果,提升辩护能力;

第二,专业沟通,协同司法:在办案过程中,律师要用专业能力与敬业精神获得司法机关的认可,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与司法人员充分沟通、有效互动,全力配合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三,拥抱AI,善用工具:律师应积极顺应数字化发展趋势,拥抱AI,善用短视频,注重小红书等网络社交平台的宣传,分享专业知识,助力行业发展,促进司法进步;

第四,整合资源,团队协作:拥抱大成,充分发挥全国54家大成办公室及兄弟律所资源优势,加强跨区域的团队协作,将异地案件也变成自己的“主战场”,凝聚专业合力,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和更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