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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比对推翻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质证揭示有利结论 ——周华中故意伤害改为过失致人死亡缓刑案

发布者:薛火根刑事辩护工作室 发布时间:2019-08-08 00:00 阅读:1378

【案情简介】

2012年农历正月廿九(2月20日),泰州市姜堰区某中学老师周华中在送亲返城的姜堰汽车站大客停车场,车站管理人员误认为其将私家车停在停车场而与其发生争执,其间,车站线路承包人张强突然倒地,后送医不治,周华中被随后赶来的张强的一帮兄弟打伤,其亲属亦受到伤害。警方随后将周华中作为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此事件很快轰动了姜堰乃至泰州市,双方线上线下同时进行较量,政府不得不紧急应对。张强亲友要求严惩杀人凶手,周华中家人和师生则要求释放无辜的周华中,抓捕对方行凶人员,双方剑拔弩张。

尽管周华中供述中一直否认其对张强有过暴力行为,但是检察机关还是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向姜堰区法院提起了公诉,2012年10月18日,该案在姜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地人大代表等被邀请旁听。辩护人在征得法庭同意的情况下带上一人头骨模型,以便于向法庭形象化地说明本案被害人头部损伤机理。公诉机关指控证据主要是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以下简称尸检鉴定书)、证人杭贵宝的证言和若干监控录像。由于监控录像没有中心现场的影像,使事实真相扑朔迷离。然而,辩护人通过对多个监控视频的综合分析研究,排除了证人杭贵宝证言的证明力,辅之对尸检鉴定书的分析排除了被害人头部遭受过拳击的指控事实,提出了本案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意见。最终法院以所谓“疑情从轻原则”判决周华中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控方指控】

被告人周华中于2012年2月20日12时30分许,在姜堰汽车站19号检票口处与许光(值班站长)发生纠缠,受到被害人张强的指责后,与张强发生口角并拳击张强头部,致其倒地后头部受伤,后张强经抢救无效于2012年3月4日死亡。据此认定周华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指控证据主要有证人杭贵宝证言、证人许光证言、尸检鉴定书、若干监控录像等。 

【辩护要点】

1.周华中故意伤害案证据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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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杭贵宝未目击被害人倒地前双方的纠纷过程,其证明周华中打被害人脸上一拳不真实,该证言系伪证。

3.被害人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伤不是拳击导致的,而是撞击地面造成。

【裁判要旨】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用拳头打被害人的事实,只得到证人袁某的证言支持,且无论是证人袁某证言还是许光证言均证实被告人只是情急之下打了被害人一下,并无其他加害行为,故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对被害人有伤害的故意。结合案发现场的场景,被害人撞击到苏州班车车身并反弹倒地头部受伤,被告人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故从疑情从轻的原则出发,宜认定被告人对被害人只有一般殴打的意图,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周华中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辩护路径】

一、视频资料的深度分析审查

(一)同步、关联审查

(二)经验判断

(三)真实性审查

二、鉴定意见的专业分析及对鉴定人的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