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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比对辩无罪,蒙冤南国获赔偿 ——蒋万国涉嫌抢劫无罪案

发布者:薛火根刑事辩护工作室 发布时间:2019-08-06 00:00 阅读:1284

【案情简介】

2001年4月16日,辩护人接到被告人蒋万国家人的委托,称蒋万国因涉嫌抢劫被捕。蒋万国,江苏铜山县人,2000年曾在原广州军区警备司令部服兵役,与黄兵系战友。黄兵被抓后供述,蒋万国也曾参与三次抢劫。为此,原广州军区保卫部将其刑事拘留。据蒋万国讲,“保卫部门及公安人员一直要其承认与黄兵一起抢劫了出租车司机,但其不承认。后在第三次讯问笔录中,有过‘我只参与了一次’这样的记录”。蒋万国辩称是遭到殴打致鼓膜穿孔后违心承认的。辩护人通过比对卷宗材料,发现其他关于案发细节的供述均无法与同案人黄兵的供述相吻合,遂决定作无罪辩护,开庭审理后,公诉机关以补充证据为由撤回起诉,后撤销案件,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做出(2001)东法刑初字第381号刑事裁定书,准予东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为蒋万国参与结伙抢劫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做出(2001)穗劳字973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给予蒋万国劳动教养两年的行政处罚。蒋万国不服,笔者又代理蒋万国向其住所地铜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出管辖权异议,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法院开庭审理做出(2002)铜刑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上述劳动教养决定书。至此,已被刑事拘留、逮捕、劳动教养500天的蒋万国得以平冤昭雪,后代理人又帮助其依法提起国家赔偿请求并获得了两万元左右的国家赔偿。为此,《南方周末》整版报道了蒋万国案的全部辩护、代理和国家赔偿经过。

综观本案,指控蒋万国构成抢劫罪的证据并没有做到确实、充分,但遗憾的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劳动教养委员会都根据传统的思维方式去办案,没能客观分析所有的涉案证据,才酿成这一错案。

【控方指控】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万国伙同同案人黄兵于2000年7月16日凌晨1时许,乘坐出租小汽车到广州市麓鸣酒家附近,由被告人蒋万国下车堵住车门,同案人黄兵则在车内对被害人冼军实施抢劫,由于被害人冼军挣脱逃出车外,被告人蒋万国及同案人黄兵未抢劫到财物。被告人蒋万国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蒋万国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辩护要点】

一、蒋万国没有作案时间

2000年7月15日晚6时至16日晨4时许,蒋万国与战友孙阳及孙阳女友王小丽在一起吃饭、聊天,根本没有作案时间。因孙阳为现役军人,且已调往原武汉军区某部,辩护人无法查清其具体部队番号和地址,王小丽(原可能为广视宾馆服务员)的基本情况也要孙阳提供,辩护人无法自行取证,故已于2001年8月14日书面向贵院申请查证此事。如公诉机关或法院不能查清该事实,则只能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蒋万国无罪。

二、假设蒋万国在2000年7月16日有作案时间,现有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害人被抢劫就是黄兵和蒋万国所为

1.被害人冼军的报案应是真实可信的,但他的证言只能证明他被两个“理着平头、身高1.70米左右、讲普通话、坐前面的穿军装、后面的人体态、相貌说不清楚”这样的两人抢劫。而这两人中有无黄兵、蒋万国,冼军不能证实。

2.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只可以证明黄兵与蒋万国曾在2000年的一天深夜外出,并在事发的地点经过,不能证明洗军被抢和黄兵、蒋万国有何关联。

三、即使可以认定冼军驾驶的车辆坐在前排的人为黄兵,也不能肯定坐在后面的人就是蒋万国

四、即使认为冼军驾驶的车辆,确为黄兵、蒋万国乘坐,蒋万国也不是伙同黄兵共同抢劫,只是在黄兵作案时在现场而已

综上所述,虽然冼军在7月16日被两人抢劫,但无法确认本次抢劫就是黄兵与蒋万国出去的那一次。因为控方对作案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等犯罪基本要素都未查证属实,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一步讲,即使能证明此次冼军的出租车为黄兵、蒋万国乘坐,且被黄兵抢劫,也不能证明蒋万国有与黄兵事前商量、参与共同抢劫的行为。因此,公诉人指控蒋万国构成抢劫罪的证据不足,辩护人请求法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判决被告人蒋万国无罪。

【裁判要旨】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东检刑诉(2001)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强、彭亮、康达、蒋万国犯抢劫罪,于2001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蒋万国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01年10月25日决定撤回对被告人蒋万国的指控。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蒋万国的起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准许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蒋万国的起诉。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退回广州市公安局东山分局,后东山分局决定撤销案件。

【辩护路径】

一、认真比对在案证据,以彼之矛,攻彼之盾

二、步步为营,刑事、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全面胜利

三、最有效的辩护路径是负责

(注:文中人名及企业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