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5月25日,时任宿迁市宿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陆君被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刑事拘留。2015年6月10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反贪部门所调查的内容,主要是陆君在担任交通建设局局长、副区长(分管交通)、政协副主席(分管交通)、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分管交通)期间的职务犯罪问题。
2015年8月7日,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起诉意见书,陆君涉嫌收受他人贿赂74万元、贪污2.5万元和挪用公款500万元三项罪名。如果指控成立,等待陆君的将是15年左右的漫长刑期。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在反复研究在案证据材料后认为:本案指控的三项罪名均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定性错误的问题,不能成立;同时,当时正逢《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前夕,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标准有普遍从宽的修改趋势,如果案件审理和裁判在刑法修正及司法解释颁布后进行,对陆君更为有利。基于以上两点考虑,辩护人一方面向公诉机关和法院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另一方面针对在案价格鉴定存在的种种问题,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以双管齐下的辩护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陆君的合法权益。
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对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两项罪名不予认定。
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辩护人针对起诉书对受贿罪的指控,尤其是明显低价购房指控下价格鉴定意见可否采信的问题,从国家法规、行业规范、房屋实际销售情况以及买卖双方关系对价格影响等多个角度,提出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在一审阶段采纳了辩护人绝大部分无罪辩护意见,认定陆君明显低价购房的交易型受贿等指控不能成立,起诉书指控的74万元受贿金额中,有57.78万元应予扣除,陆君受贿金额为16.22万元并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见表1)。
【侦查及控方指控】
陆君,原宿迁市宿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副主任。
经依法侦查查明:陆君在任宿城区交通建设局局长、宿城区城乡统筹试验区党工委书记、宿城区马陵片区指挥部副总指挥、宿城区副区长(分管交通)、宿城区政协主席(分管交通)、宿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分管交通)期间,先后收受他人贿赂74万元、贪污2.5万元和挪用公款500万元。
一、受贿
1.2010年7月,时任宿城区交通局长的陆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52万元购买宿迁市四季华庭26-2别墅。
2.陆君为其二弟媳杨春灵在未上班的情况下,安排其下属企业宿迁市汽车运输公司(后剥离为宿迁市公交二公司)为杨春灵发放工资及缴纳五险,自2009年4月至2015年3月总共金额为10.8万元。2012年春节前,因女儿结婚举办地在西安,陆君一家10余人到西安一路上的租车费、过路费、住宿吃饭、景点游玩的所有花费均由宿迁市汽车运输公司老总刘家平安排的司机刘小朋支付,并回公司后开发票4.5万元予以报销。
3.陆君于2011年收受罗钱国一套价值3.6万元真皮沙发、一台价值1.5万元的60英寸夏普3D电视机,并在之前罗钱国的无锡佳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修建宿城区罗洋路过程中为其工程的及时支付提供支持。
4.陆君于2013年5~6月的一天,收受徐斌的一张金额为1万元的加油卡,并为徐斌的弟弟所做的统筹试验区的低压配电工程的付款提供支持。
5.2014年7~8月的一天,陆君在自己的办公室收受宿迁市兴国集团老总陈兴国6000元购物卡,并为陈兴国在统筹试验区的两个项目在付款上给予帮助。
二、贪污
1.2009年,宿城区交通局用公款为陆君购置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价格为1.1万元,2010年陆君离开交通局后将该电脑带回家个人使用。
2.2012年1月,陆君在担任马陵片区副总指挥的时候,安排财务负责人庄强用公款为其购置笔记本电脑,价值1.4万元。
三、挪用公款
2006年,陆君以江苏先科电气有限公司是宿城区交通局招商引资单位为名,让宿城区交通局用公款500万元为先科电气注册验资。
【辩护要点】
一、审前辩护
辩护人经过会见、阅卷,认为起诉意见书中关于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指控,存在明显的证据不足和法律适用错误,同时,经调查发现,宿迁市政府机关单位在2006年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普遍存在为企业注册垫付资本金的行为,辩护人围绕在案证据和特殊历史背景,向公诉机关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挪用公款的指控
首先,借用公款给江苏先科电气有限公司注册验资是交通局进行招商引资的公务行为,陆君没有谋取任何私利的个人行为。其次,交通运输局虽然借用公款为企业验资注册,但自始至终强调以保障资金安全为前提,客观上也扣押了江苏先科电气有限公司财务章、法人章、银行预留印鉴章,采取了完整的风险防范措施,且借用时间极短,该挪用行为不具备实质的法益危害性。最后,该笔款项借用行为发生在2006年,此时宿迁市的招商引资工作已经进入白热化阶段,为保障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为引进企业垫资、修路已经成为一种工作惯例。涉案行为正是发生在这种特殊的时空背景之下,根据辩护人调取的书证资料,至少有几十个政府部门有类似行为。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角度,也不宜将此类行为作为犯罪处理。
(二)关于贪污苹果笔记本电脑的指控
1.交通局2009年配置价值1.1万元电脑,是合法的办公物品采购行为,电脑也实际用于办理公务。
2.陆君2010年调离交通运输局后,仍然是交通运输局的分管领导,对涉案电脑的继续占有和使用是基于分管工作中处理公务的需要。
3.侦查机关将该笔记本购买价格认定为贪污金额明显错误,在未对陆君离开交通局时电脑的残存价值进行评估的情况下,该节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庭审辩护
(一)关于在案证据的证据资格问题
宿迁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宿价认定纪〔2015〕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是经宿迁市纪委委托作出,证据形式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刑事证据采信。
(二)关于低价购房的指控
起诉书第一节关于陆君明显低于市场价52万元购房的指控中,所依据的价格鉴定意见明显违反国家房产评估规范,不应采信;涉案房产实际上是有价无市,结合买卖双方的亲戚关系及借贷往来等情况,陆君购房行为明显属于价格评估中的特殊交易实例,所支付的房价不仅不属于明显低价,反而略高于实际市场价格,受贿罪名不能成立。
(三)陆君所购房屋支付的价格不仅不属于明显低价,反而略高于市场价格
1.房产销售过程中存在5种销售价格,分别为房产局备案价、公司销售挂牌价、实际成交价、特定关系人成交价和明显低于市场价格30%以下的不合理低价。
2.被告人陆君与杨万顷的房屋交易行为属于特殊交易案例,不能够将该交易与一般陌生人之间的房产交易行为一概而论。
(四)起诉书关于弟媳领取工资及享受缴纳保险合计10.8万元涉嫌受贿的指控,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存在明显错误,不能成立
1.根据陆君的无罪辩解和辩方提交的无罪证据,陆君和其弟媳之间不存在共同的经济利益关系,且起诉书及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对于陆君弟媳属于何种“特定关系人”表述模糊,始终未予明确,该节指控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错误。
2.陆君弟媳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近亲属。
3.陆君与弟媳一家也不存在经济往来,且陆君父母身体健康、生活自理,虽然与其弟媳一家共同生活,但负担了全部经济支出和大部分家务,不仅为孙子支付学费,甚至先后出资80余万元供弟媳一家购房、装修。
4.陆君与其弟媳之间也不成立共同受贿。
5.本案部分涉案事实存在刑民交叉的法律关系,在事实定性上应谨慎考量,不能将赡养老人、给付最低工资报酬的履行民事法律义务的正当行为认定为犯罪事实。
【裁判要旨】
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君低价购房的主要证据是宿迁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但该价格认定结论书所选取的三组房屋作为可比实例,其成交时间比估价时点迟2年2个月到3年11个月,而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之前实施的《房地产估价规范》规定,“选取的成交日期与估价时点相近,不宜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两年”。价格认定结论书中所选取的作为可比实例的成交时间均比估价时点迟两年以上,价格认定测算过程所选取的三组房屋不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且该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委托主体也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定机关,取证主体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价格认定书不能作为本案定案证据使用,结合该小区在2014年9月20日之前没有制定统一的优惠政策,基本上由置业顾问接待后,由时任负责人的杨万顷来决定销售价格,优惠幅度具有较大随意性。同时,房屋销售情况较差,从2010年7月到2012年12月的两年多时间只销售5套别墅,至2015年9月,300平方米以上的大户型仅售出陆君这一套,且被告人陆君与杨万顷是亲戚关系,故公诉机关指控的本起受贿数额不清,证据不足,对本起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陆君关于不属于低价购房辩解和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涉案沙发、茶几的价格为3.6万元的依据是刑事立案以后,其他机关委托宿迁市价格认定局所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因取证主体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要求,价格认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虽然证人罗乾国、苏素华证实是3万多元,但因没有调取到购买沙发付款的原始证据,而被告人陆君辩称其夫妻俩去宿迁中青国际家居广场问过这套沙发的价格,知道沙发茶几的价格是2.5万元,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涉案沙发茶几的价格为2.5万元,故对被告人陆君关于沙发价格的辩解和辩护人关于沙发价格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陆君一家到西安所支出的原始票据已不存在,实际支出具体数额无法查清,只有为了入账而后开的4.5万元租车费发票,证人吴雪朋和吴国平也只是证实有4万多元,并未证实当时所花费的具体数额,且证人吴雪朋对被告人陆君去西安所支出的费用存在法定的利害关系,吴雪朋提供的支出费用中还有记账白条情况,只有宿迁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被告人陆君实际支出的费用才能认定其受贿数额,现有的4.5万元发票是宿迁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了入账而后开的租车费发票,以此来认定,证据不足,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君收受宿迁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老总刘家平4.5万元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陆君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陆君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事实,属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路径】
一、立法趋势精确预判,合理制定辩护策略
二、注重审前辩护工作,检律良性互动交流
三、切勿迷信鉴定结果,依照规范全面审查
四、先破后立还原事实,进攻就是最好的防守
(注:案例中人名及企业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