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薛火根刑事辩护工作室!

薛火根主任代表省律协对淮安律师进行培训

发布者:薛火根刑事辩护工作室 发布时间:2010-10-12 00:00 阅读:641

2010年10月10日下午,联盟主任薛火根律师代表省律协在淮阴工学院阶梯教室向淮安近300名执业律师进行了题为“刑事案件的量刑辩护”的专题培训。省律师协会顾亚平、淮安市司法局金珂局长以及淮安市律协相关领导出席并对如何加强律师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1.jpg

薛主任的讲座主题为“刑事案件的量刑辩护”,自2010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法院将全面试行量刑程序改革,作为刑辩律师对此必须有所准备以顺应这样的改革。讲座共分量刑辩护的重要性、中国量刑改革的演变历程、有关量刑改革若干指导意见的梳理与理解和量刑辩护策略谈等四个部分。

 

薛主任在培训一开始就旗帜鲜明的指出,进入新世纪,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正处在变革期: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正在逐步开展和深入,人民法院积极稳妥推进量刑规范化的改革,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之一的刑辩律师必须顺应改革的潮流,发挥其敏感的职业嗅觉,探测到改革所带来的一系列变化,今天我选择“刑事案件的量刑辩护”作为主题也正是基于这一考虑:逆水行舟,不进则退。量刑辩护策略应当顺应司法改革潮流,否则刑辩律师必将淹没在改革大潮之中,被时代所抛弃。在刑事诉讼当中,被告人和被告人的家属更加关心自己或者自己的亲属会被判多重的刑罚,对于定什么罪,往往不是他们关注的首要问题。法官量刑大多以年、月为单位,而犯罪人及其家人对刑罚的计算则是以日、时甚至分、秒为单位的。因此量刑辩护的成功与否与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期望直接挂钩,进而直接影响到律师的收费,因此必须引起律师的高度重视。接着,薛主任就量刑问题所引发的争议和量刑辩护的域外经验作了介绍。

 

讲座的第二部分,薛主任就中国量刑改革的演变历程作了较为详尽的介绍。他指出,中国量刑改革的演变是刑事学术界和刑事实务界共同推动的结果。在学术界,华东政法学院的苏惠渔教授、武汉大学的赵廷光教授、北京大学的陈瑞华教授等人都做出了卓越的贡献,而在司法实务界,江苏姜堰市法院、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都做了许多大胆且有益的尝试,而最高院的“二五改革纲要”则明确指出“贯彻罪行相适应原则,制定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毒品等犯罪适用死刑的指导意见,确保死刑正确适用。研究制定关于其他犯罪的指导意见,并健全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三五改革纲要”则进一步提出要“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研究制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


 2.jpg

讲座的重点是第三部分,即对“两高”有关量刑改革若干指导意见的梳理与理解。在这一部分,薛主任对于最高检的《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三个指导意见的要点逐一进行了梳理,并且对于在江苏省范围内具有优先适用效力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做了细致的解读和讲解。在这其中对于人民法院的具体量刑步骤更是做了透彻的分析:从起点刑的确定到基准刑确定,再到根据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到最后确定宣告刑,这一整套的量刑步骤都细致地做了讲解。之后,薛主任对《细则》确定的11类法定量刑情节和12类酌定量刑情节结合生动的案例做了分析,并要求律师对所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都要牢固掌握,并且灵活运用到辩护当中,切不可在刑事诉讼中遗漏任何一个可能的量刑情节。

 

在讲座的最后一部分,薛主任就量刑辩护策略问题做了介绍。他认为对于量刑辩护问题,律师应当从全面掌握与量刑辩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在审查起诉阶段把握量刑情节与量刑证据、积极主动调查有利的量刑证据、庭前证据开示中有效把握量刑信息、法庭量刑答辩全面系统,不遗漏任何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等五个方面入手展开量刑辩护。接着薛主任以强奸罪、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等三类多发犯罪为例,结合亲身办理的相关案件向到会律师做了量刑辩护技巧和策略的交流。并在最后勉励全体律师应顺应时代的发展,顺应司法改革的进程,全面掌握职业领域的最新动态,这样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不辱辩护律师的关荣使命。

 

整个专题培训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台上台下的互动热烈,与会律师对于此次讲座的评价很高,普遍认为该讲座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对于今后办理刑事案件,进行量刑辩护都提供了很好的范本,受益匪浅。

 

(关于本次培训的讲稿,可登陆本网站的“学术交流”栏目浏览下载)

3.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