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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监狱服刑人员减刑考量的三大要素

发布者:薛火根刑事辩护工作室 发布时间:2021-05-21 20:10 阅读:1491

江苏省监狱服刑人员减刑考量的三大要素

作者:薛火根

 

刑事案件的审理终结对法院来说意味着一个案件的结束,但对当事人来说却是另一个阶段的开始,面对接下来的刑罚执行,内心充满了焦虑和迷茫,如何适应监狱的生活,如何通过积极的改造早日实现自由是当事人和家属最为关切的问题。

为此,我们对《最高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及《江苏省监狱系统计分考核服刑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索引号014000108/2016-00073)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整理和汇总,对服刑人员减刑需要考量的三大要素进行了概括和总结,为有需求的家属或法律人提供一些参考。一、时间要素

1、减刑起始时间

一般情形

刑罚时长

减刑起始时间

不满5年

执行1年以上

5年以上不满10年

执行1年6个月以上

10年以上

执行2年以上

无期徒刑且符合减刑条件

执行2年以上

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且符合减刑条件

自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执行3年以上

被限制减刑的死缓

自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执行5年以上

8种特殊情形+不满10年有期徒刑

对职务犯罪服刑人员,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服刑人员,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服刑人员,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服刑人员,恐怖活动犯罪服刑人员,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服刑人员(以下统称8种特殊情形),被判处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

8种特殊情形、8类严重罪行+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数罪并罚+2罪均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8种特殊情形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以下统称8类严重罪行)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员,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

8种特殊情形、8类严重罪行、数罪并罚+无期徒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8种特殊情形、8类严重罪行及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服刑人员,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

8种特殊情形、8类严重罪行、数罪并罚+死缓执行

被判处死缓的8种特殊情形、8类严重罪行及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服刑人员,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

     以上减刑的起始时间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审判机关将已生效判决的服刑人员移交执行机关交付执行的时间(即法院下达《刑罚执行书》之日起计算),而非判决确定时间(判决生效时间)或服刑人员羁押起始时间。 

2、减刑申请的间隔期

普通情形减刑申请

具体情形

两次减刑间隔期

被判处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

不得少于1年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不得少于1年6个月

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服刑人员被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

不得少于2年

注意: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特殊情形减刑申请

具体情形

两次减刑间隔期

8种特殊犯罪情形被判处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

应当间隔1年以上

①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8种特殊情形的

②8类严重罪行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③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应当间隔1年6个月以上

8种特殊情形和八类严重罪行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服刑人员及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服刑人员,被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

应当间隔2年以上

如果服刑人员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减刑申请的间隔期,一般是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减刑报请之日止的期间。

二、表现要素

服刑人员在监狱的表现对其减刑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服刑人员是否认真悔改、认真遵守监规、是否具有立功表现,可对服刑人员予以不同幅度的减刑。

每次可减刑的幅度

有期徒刑每次可减刑的幅度

被判处有期徒刑(普通情形)

每次可减刑幅度

仅有悔改表现

不超过9个月

仅有立功表现

不超过9个月

同时具备确有悔改表现和有立功表现

不超过1年

仅有重大立功表现

不超过1年6个月

同时具备悔改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

不超过2年

被判处有期徒刑(特殊情形)

每次可减刑幅度

8种特殊犯罪情形被判处刑罚的;

8类严重罪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不超过1年(比照普通情形从严掌握)

被限制减刑的死缓执行犯减为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

不超过6个月

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超过1年

无期徒刑可减刑的幅度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

减为22年有期徒刑

同时有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的

减为21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的

可以减为20年以上21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有悔改表现和重大立功的

可以减为1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①判处无期徒刑的8种特殊情形

②判处无期徒刑的8类严重罪行的

③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

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20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有期徒刑普通情形的规定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1年

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可减刑的幅度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

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同时有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的

减为24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的

可以减为23年以上24年以下有期徒刑

①判处死缓的8种特殊犯罪情形

②判处死缓的8类严重罪行的

③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

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25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3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有期徒刑普通情形的规定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1年。

除此之外,服刑期间的积分考核评定情况是认定服刑人员悔改表现的重要依据。获得表扬奖励的基础是根据服刑人员累计获得的积分,当累积的分数达到一定(如江苏省600分)后由监狱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因此,我们根据《江苏省监狱系统计分考核服刑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整理出如何获得用以兑换表扬所需的积分,该积分一般由基础分及加分项、扣分项组合而成。

1、基础分的考量

基础分分为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两个部分,每月基础分为100分。

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下列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教育改造基础分65分:

(一)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

(二)遵守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三)服从管理,如实向监狱人民警察汇报改造情况;

(四)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

(五)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

(六)参加文体活动,接受心理健康教育;

(七)其他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形。

服刑人员服刑改造期间,达到劳动改造以下四个方面要求的,当月给予劳动改造基础分35分:

(一)劳动态度端正,服从调配,按时出工劳动,参加劳动习艺;

(二)按时完成核定的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无劳动定额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和产品;

(四)其他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形。

 

 

2、加分项的考量

加分分为日常加分和专项加分。

服刑人员是否获得日常加分主要考察:

服刑人员是否完成监区、监狱或监狱管理局指定任务且表现突出的,从而根据任务安排主体、任务内容不同递进式加分。

注意:每部分考核内容月加分分值不得超过其基础分的50%。

专项加分则有特定情形,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给予专项加分:

(一) 检举、制止他人重大违规违纪行为,被检举人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分别加30、60、90分;

(二)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的加100 分,检举、制止他人违法行为的加150分;

(三)制止他犯自杀、行凶、脱逃等监管事故的加200分,协助制止的加150分;

(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加150分;

(五)生产劳动中进行技术革新,在监狱推广应用,经监狱认定成效明显的加80分;

(六)在服刑期间获得经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加60分;

(七)获得脱盲证书或小学结业证书的加20分;参加非原专业或高于原学历水平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每通过不同科目的一门课程加 30 分;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专项能力考核证书和五级、四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加10分、20分、30分、40分;

(八)在省局组织的活动中被评为优胜个人或受到表彰的,视情况加10-40分。

3、扣分项的考量

扣分是影响服刑人员是否能报请减刑的重要考量要素。

因违规违纪送高危监区临时管控或短期管控的服刑人员,管控期间教育改造基础分视情况记0分、10分、20分、30分,劳动改造基础分记0分,解除管控次日起继续考核;其他原因临时管控的服刑人员以及长期管控的服刑人员正常考核。

服刑人员住院治疗期间(不含经鉴定没有劳动能力的服刑人员),如无违规违纪行为,每月按照65分教育改造基础分考核;因自伤自残等严重违规违纪或故意违反操作规程受伤住院的,住院期间,教育改造基础分和劳动改造基础分均记0分。

服刑人员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分别扣减考核分300分、600分、900分。受到禁闭处罚的,先取消已有的表扬和物质奖励,再取消已有的考核积分(已有的考核积分为负分的不取消),并从禁闭实施之日起扣减考核分900分,禁闭期间的考核基础分记0分,自禁闭结束次日起重新考核。

表扬和物质奖励审批期间,服刑人员受到警告、记过、禁闭的,应取消其评奖资格。

服刑人员在入监教育期间受到警告、记过、禁闭处罚的,分流当日分别扣减考核分300分、600分、900分。

因此,充分了解和认识扣分的要素,对服刑人员减刑考量具有重要意义。

三、财产要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中明确指出,在办理减刑案件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因此对于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也是减刑需要考量的因素之一。服刑人员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的可以作为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的因素之一。其中还规定: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该规定第27条还明确指出:“ 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此外,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等严重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有组织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毒品犯罪再犯的严重犯罪者;确有执行能力而拒不依法积极主动缴付财产执行财产刑或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主动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因此,是否实际履行、是否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是减刑考量的重要要素之一。

与此同时,当服刑人员只能履行部分或者无能力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下,应区别不同的情况对此作出认定。例如人民法院通过查找罪犯银行存款、股票、房产、车辆、住处等财产状况后认定已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依法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通过裁判的方式认定罪犯无执行能力。还比如罪犯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乡镇或者街道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并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确认;此外刑罚执行机关根据罪犯服刑期间的探视、消费、获得汇款、账户余额等情况综合判断其经济状况且出具相关证明并提交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此种情形下的减刑、假释案件时,应根据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报请材料确定服刑人员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执行情况,再结合罪犯的其他表现以及减刑的条件进行综合的评价。

以上三大要素的关键都在于明确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情况、悔改表现、社会危害性后,出具与服刑人员自身相匹配的是否予以减刑及减刑幅度等意见。这些具体的考量要素,为辩护律师在案件审结后为当事人争取更短刑期提供了方向指引。律师可以帮助他们了解、熟悉我国宽严相济的刑罚执行政策,辅导当事人按照减刑需考量的要素积极改造、切实履行判决义务,争取早日获得减刑,尽早回归家庭、社会,这也是律师辩护工作的重要延伸。

另一方面,财产刑判项的履行情况,往往是影响服刑人员能否获得减刑的关键要素。大部分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工作重心是围绕主刑(即自由刑)辩护,但绝大部分犯罪并不只涉及人身自由刑,更包括附加刑中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等同样关乎当事人的重大利益,若被判处过高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将可能导致当事人及家属判后无力履行该财产刑义务,必会直接影响到有关机关是否将当事人报请减刑的考量。故对附加财产刑部分的辩护,也是律师有效辩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