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7月,盛夏北国,松江潮涌。值此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成立三十周年之际,在“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贪污贿赂解释(二)》]施行背景下,由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与吉林市律师协会联合主办,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省法学会犯罪预防研究会协办,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承办的“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施行与刑事辩护研讨会”于吉林市世贸万锦大酒店隆重举行。本次研讨会广纳四方同仁,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律界同仁、社会各界人士等500余人共赴盛会。

学界名家与刑辩精英群贤毕至,共赴这场法意交融的思想之约。席间分享嘉宾横跨学理与实务,贯通立法原意与辩护技法,如一幅长卷徐徐铺展,将“两高”《贪污贿赂解释(二)》的适用全景,从宏观的制度架构到微观的办案策略,层层呈现、巨细靡遗。本次研讨会既是对新规立法原意与实务适用的深度叩问,亦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交锋思辨、凝智聚力的专业雅集,于观点碰撞中探求真知,于法理思辨中明晰方向,为新规时代刑事辩护的高质量发展沉淀下厚重的思想共识。
开场致辞:凝心启幕,共赴新程
本次研讨会由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大成长春分所刑事专业组负责人李悦佳律师担纲主持。李律师首先欢迎与会同仁的到来,并指出本次活动汇聚学界与实务界多重视角,旨在搭建开放共融的专业交流平台,共研新规要义、共辩实务难点、共寻辩护新径。
随后,多位领导与嘉宾依次登台致辞,为本次研讨会拉开思想交流的序幕。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牵头人娄秋琴主任在致辞中首先对来自全国各地的与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与诚挚问候,并衷心感谢大成吉林分所对本次研讨会的高规格承办。围绕《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的研讨主题,娄主任指出当前职务犯罪辩护尚存诸多实务困惑,新规出台也引发了广泛讨论,本次会议正是要汇聚全国专家智慧,为一线律师破解办案难题、拓展辩护思路。其次,娄主任也向在场同仁倡议:一是始终保有辩护信心,即便认罪认罚案件占比较高,仍可通过精细化阅卷深挖辩护空间,并以自身经办的重大职务犯罪成功改判案例印证专业辩护的价值;二是立足一线办案经验积极建言,为司法解释的落地完善贡献实务声音;三是精研新规、吃透法条,主动把握适用要点,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最后,期待全天的思想碰撞能为同仁们带来全新的专业启发,并预祝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
吉林市法学会副会长、吉林市律师协会监事长孟昭惠登台致辞,孟副会长结合吉林省法律服务生态与职务犯罪辩护行业现状,对本次研讨会的实践价值与行业意义给予了高度肯定。同时,孟副会长呼吁全市律师潜心研学、深钻细悟,逐条梳理解读《贪污贿赂解释(二)》的条文要义与制度逻辑,务求学深悟透、了然于胸;精准把握司法解释的精神内核与适用边界,做到法理明晰、尺度有据,实现心中有数、手中有策;坚持学用贯通、知行合一,将研学所得切实转化为辩护能力与服务质效,以专业担当回应时代命题,为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持续贡献智慧与力量。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省法学会犯罪预防研究会副会长陈劲阳教授作为协办方代表登台致辞。他向远道而来的行业专家、律师同仁致以问候,同时对精心筹备本次盛会的主办方与承办方表达由衷感谢。陈教授结合当下职务犯罪司法实践,分享了对新出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的学术思考,梳理出文件三大关键创新:落实不同所有制经济平等司法保护、明晰股权代持、雅贿等新型隐性腐败认定标准、完善单位贿赂犯罪定罪量刑体系。他表示,理论与实务相辅相成,本次研讨会搭建起绝佳交流平台,期盼学界与执业律师充分交流碰撞,打通理论研究与司法办案的壁垒,精准把握司法解释适用尺度,合力推动职务犯罪领域法治实践提质增效,并预祝本次研讨会取得丰硕成果。
吉林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大成吉林分所主任于耀武主任作为承办方代表,在致辞中首先对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和律师同仁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他指出,本次研讨会是大成吉林分所成立三十周年庆典系列活动的重头戏,三十年来分所与中国法治进程同频共振,能够承办此次高规格专业研讨会,既是对分所三十年深耕的肯定,也是一份回馈行业的责任与荣光。围绕《贪污贿赂解释(二)》的施行,于主任强调,新规对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提出了新的理解与适用,精准把握其立法原意与制度逻辑,对刑辩律师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他提出,专业服务的根本在于为客户创造价值,本次研讨会正是对立法精神与实务适用的深度研磨,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与市场主体间的思想交锋与智慧共享。最后,于主任表示,三十年是里程碑,更是新起点,大成吉林将常态化搭建法治交流研讨平台,以研促思、以辩明道,以专业力量回应时代命题,并预祝研讨会圆满成功。
主题分享:新规释明,辩护赋能
开场致辞的余韵尚在会场萦回,思想的征程已然向纵深处进发。多位深耕职务犯罪领域的专家学者与资深刑辩律师依次登台,从立法原意、司法适用、辩护策略等多个维度,对《贪污贿赂解释(二)》的核心条款与实务难点展开逐层拆解,既有宏观的规则体系梳理,亦有微观的办案技法传授,张弛有度、巨细靡遗,为在场同仁铺展了一幅新规适用的全景专业画卷。
首位分享嘉宾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劲阳教授,他以《贪污贿赂解释(二)第11条、第12条的解析》为题,从学理层面对新规的整体框架与核心变革展开系统阐释,并聚焦解释第11条、第12条核心规则展开深度学理解读。针对第11条预期收益型受贿条款,陈教授梳理了近二十年的规范演进脉络,明确“预期收益”的独立贿赂对象地位,区分已实际获利、尚未获利、部分抛售三类情形确立差异化数额认定标准,并结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拆解职务便利、收益确定性、风险约定等核心构成要件,回应“案发时市场价格”基准选取等实务难点。针对第12条特定财物型受贿条款,陈教授构建“真伪鉴定前置-价格认定跟进-数额终局确定”的三层规范逻辑,强调真伪鉴定的强制属性,明晰票据齐全可豁免价格认定的适用边界,重点阐释“授意购买按实际支付金额认额”的例外规则,结合典型案例对主观认识错误、价格基准日选择等疑难问题作出类型化解答,为股权、“雅贿”类新型受贿案件办理提供了清晰的实务指引。
随后的议程由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大成太原分所管委会副主任、刑事专业组负责人常洁律师接棒主持。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联合牵头人、河南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红新律师登台开讲,围绕《新解释下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思路》,深度解读新解释二背景下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思路与实务要点。内容主要覆盖非公职务犯罪定罪标准拉平、预期收益数额认定、单位与个人犯罪界分、穿透式追赃等核心规则的理解和适用,结合多起典型指导案例拆解新型受贿认定、罪名定性争议等实务难点,从刑事控告、企业刑事合规、精细化辩护三个维度分享了可落地的办案思路,为参会同仁应对新规挑战提供了可借鉴的实务指引。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顾问、江苏省律协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业务委员会副主任薛火根律师,以《参照≠按照——〈贪污贿赂解释(二)〉第八条的理解与辩护策略》为题,聚焦新规中最受实务关注的第八条条款,展开了深度剖析。他首先从法解释学角度,系统论证“参照”≠“按照”,并引用两高权威解读指出,第八条采用“参照”而非“按照”,是基于民企治理现状,旨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下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同时对比域外立法模式,进一步阐明“参照”≠“按照”的合理性。然而,薛律师警示实务中“参照”极易异化为“按照”,可能导致非公职务犯罪入罪门槛和刑罚升格标准被不当降低。最后,薛律师结合亲办的原始股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梳理了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规则,对比不同法律适用场景下的量刑差异,总结出“参照≠按照、从旧兼从轻、罪责刑相适应、宽严相济”四大辩护策略,为同类案件的实务辩护提供了可复制的实操路径。

接下来,长春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学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