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6日下午,省直刑事业务委员会邀请薛火根律师、王素军律师、方忠宏律师分别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期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江苏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等司法解释的学习应用、最新的刑事业务动态和办理刑辩案件的经验体会进行业务交流;会议还对律师参与南京“7.28爆炸案”辩护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薛火根律师提出,刑辩律师对罪与罚的辩护同样重要,律师就同一案件即进行无罪辩护又展开量刑辩护具有可操作性,律师应全面掌握与量刑辩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审查起诉阶段把握量刑情节与量刑证据,积极主动调查有利的量刑证据;在庭前证据开示中有效把握量刑信息;在法庭审理环节,量刑答辩全面系统,不遗漏任何法定、酌定量刑情节。
现今法院量刑的步骤为:
一.确定起点刑: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确定基准刑: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确定量刑情节并调整基准刑:按照各种法定、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情节调整基准刑
四.确定宣告刑:在确定基准刑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简言之,量刑的步骤是:起点刑——基准刑——宣告刑。
律师在每个案件中,应将下列11种法定量刑情节和12种酌定量刑情节一一研究。
11种法定量刑情节为:
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共同犯罪、累犯、自首、立功。
12种酌定量刑情节为:
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 损失、取得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害人过错、犯罪时年满七十岁的老人、有前科劣迹、黑恶势力犯罪、故意利用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犯罪、对未成年人、老人、孕妇等特定人实施犯罪以及在重大自然灾害等灾害期间犯罪的。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的刑事辩护业务在江苏地区处于领先地位,所里有多名专职从事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参加此次培训的薛火根律师、方忠宏律师和王素军律师都是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领域当中的领军人物,具有扎实的刑事法律功底和深厚的刑事实务经验。在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即将迎来成立十周年之际,成立江苏范围内首家“刑事辩护中心”的各项事务也正在积极筹备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