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0日,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2011年年会在江苏南京召开。江苏省律协副会长顾亚平,江苏省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孙国祥,副主任薛火根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研究讨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该修正案于9月初正式公布,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由于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30日,而修正案的多数条文与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密切相关,因此来自江苏各地的委员对此次会议都十分重视,在会前仔细研究了修正案,并形成了书面的发言稿。
委员们紧紧围绕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修改发表了独到而深刻的看法。与会委员对修正意见几乎涵盖了修正案所有条文,有的还超出了修正案的范围。其中各位委员意见较为一致的有下述几个条文的修改:
一是修正后的第32条:与会委员普遍认为在承办刑事案件的公诉人人数没有限制的情况下,刑事诉讼法不应当限制当事人委托辩护人律师的人数,在国外只要当事人有实际需要,就可以聘请多位律师为其辩护。辩护权是私权力,公权力不应过多干涉。
二是修正后的第28条:该条没有赋予辩护律师独立提出回避的权利。辩护律师作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参加到刑事诉讼当中有权提出回避。特别是在二审不开庭的情况下,剥夺律师提出回避的权利可能导致律师辩护权的彻底丧失。
三是修正后的37条:(1)37条第1款:委员们普遍认为应当删除看守所“至迟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容易造成看守所借故不让律师会见情况出现,从而极大影响律师的合法权利。应当修正为:除了被会见人正在被提讯或患有不便会见的疾病外立即安排会见。(2)37条第2款:需要侦查机关批准才能会见的案件不应包括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因为受贿10万元以上的案件就可以被称为是重大案件,且受贿犯罪是典型的对合犯,很容易被解释成共同犯罪。这样的规定很可能导致律师在办理贿赂犯罪时在侦查阶段无法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此外,还应当赋予律师查阅案件所有材料的权利,仅规定查阅“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容易造成检察院借此有选择性地出示案件材料的情况。
四是修正后的第42条:委员普遍认为该条作为与刑法306条相似的规定不应当出现在刑事诉讼法当中,而规定在律师法当中更为恰当。该条的规定有特别针对律师之嫌,是对律师的一种歧视性规定。
五是修正后的第46条:该条规定律师对处犯罪嫌疑人之外的其他人正在谋划的犯罪行为也有通报的义务,这无疑加剧了律师的负担,也是对律师职业伦理的颠覆。律师只对当事人正在谋划的重大犯罪有举报的义务,除此之外不应承担过多的检举犯罪的责任。
除了上述提及的法条之外,与会委员还就监视居住、两审终审制、秘密侦查、证人强制出庭制度以及非法排除等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围绕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草案的讨论持续了近4个小时,会议结束后,刑事业务委员会将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汇总各地委员的修正意见并形成统一格式的意见稿上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之后,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薛火根律师就2011年刑委会的工作情况向全体委员作了说明和通报;详细布置了关于编写《律师培训教材(刑事卷)》的任务;提出了增补部分刑委会委员的建议;还就报名参与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年会、报名参与2011年江苏省刑法学年会、征集刑辩通讯素材等问题作了布置和说明。
江苏省律协副会长顾亚平在会议结束前做了重要讲话,顾会长指出:刑委会委员代表全省刑事辩护行业的最高水平,各位委员要为刑辩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委员平时要发挥骨干、示范作用,当地的推动和协调作用。日常工作中如何起到推动作用,积极提出改进方案。并要求各位委员一如既往地积极参加业务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全省刑事辩护水平的提升做出实实在在的贡献。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承办了本次会议,事务所主任孙文俊和执行主任毛依星都亲临会场并分别致欢迎词和欢送词。
联盟律师方忠宏、孙晋森、任天霖、朱小军等也参加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