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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火根主任赴美调研“非法证据排除”

发布者:薛火根刑事辩护工作室 发布时间:2014-10-22 00:00 阅读:605

北京时间2014年9月14日至9月24日,应美国国务院邀请,由美国驻华大使馆负责联络,赴美调研“非法证据排除考察团”在美成功进行了参观访问。考察团一行先后访问了美国首府华盛顿特区、新罕布什尔州康科德、马萨诸塞州波士顿以及“翡翠之城”西雅图等地,受到了美国国务院、美国联邦政府、州司法机构以及华盛顿大学等组织的热烈欢迎和盛情款待。

本次考察团成员有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熊秋红教授、济南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董宪鸿律师、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宋洪昌律师、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刑辩中心主任薛火根律师、江苏省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副主任周连勇律师以及北京大学法学院吉冠浩博士一行7人。

在开始对华盛顿的访问之中,考察团成员首先听取了美国国务院官员了对本次考察的日程安排介绍,以及对中国与蒙古工作部团队的相关介绍,走访了美国司法部机构并了解了美国司法部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所起的积极作用;参观了美国律师协会ABA,听取了皮特律师的工作经历以及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是如何收集非法证据的简短介绍;并访问了州法官协会,与公诉律师代表、律师协会团队就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与实施状况深入进行了深刻的互动交流,最后还参观了美国国会山、联邦最高法院等司法机构重地。

在随后新罕布什尔州康科德的考察访问中,考察团访问了新罕布什尔州的麦克拉伦律师事务所公设律师办公室、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并且与辩方律师及检察官交流了何时应当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如何排除等问题;接着考察团一行还来到州法学研究机构讨论了他们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教授给学生的方法,最后还访问了地方警察局。通过与辩护律师、调查员、检察官、警察的交流,多角度探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细节和注意事项,对贿赂犯罪、涉毒、黑社会、暴力犯罪等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问题进行了深度探讨。访问之余,考察团还参观了在美国著名历史文化名城波士顿及世界名校哈佛大学。

在“翡翠之城”西雅图的最后一站,考察团访问了华盛顿大学亚洲法律事务中心,参观了西雅图州政府办公大楼,联邦检察官办公室,并结合实践在联邦第九巡回法院现场旁听了一起涉毒案件中有关窃听必要性的“非法证据排除”庭审。庭审结束后,考察团成员还与主审法官、出庭检察官以及多位辩护人就“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与细节进行了深刻细致的交流。

在美国考察期间,作为活跃在中国刑事司法实务最前线的律师,薛火根主任积极地就刑事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问题和目前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取得的成果向美方专家学者做了全面介绍,认证听取了美方在非法证据排除等多方面的成果和经验,并且提出了许多创建性的建议,为两国专家学者同行所肯定与赞同。

 

 

薛火根刑事辩护联盟

薛火根刑事辩护联盟


 

 

 

附:

美国宪法修正案四: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2]

译文: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美国宪法修正案五

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 indictment of a Grand Jury, except in cases arising in the land or naval forces, or in the Militia, when in actual service in time of War or public danger; 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s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 nor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nor 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1]

译文: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