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捕捞”指“远洋捕捞”式执法,是“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的代名词,此类行为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打击民营企业发展信心,破坏营商环境建设。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等多个部门连续发文规范涉企执法办案程序。2025年5月16日下午,由大成南京办公室刑事专业组、大成北京总所刑事专业组两个部门主办的《“远洋捕捞”案件的司法规范和企业权益保障研讨会》,在大成南京办公室举办。本次研讨会旨在探讨“远洋捕捞”式趋利执法现象,深入剖析此类现象背后的问题,并探寻有效辩护策略。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成南京办公室刑事部副主任项卫律师主持本次会议。项卫律师首先介绍本次分享主题发言的律师,并热烈欢迎他们的到来,然后介绍了本次研讨会的议程,在最后的自由讨论环节,期待大家把握机会踊跃提问。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南京办公室执行主任唐迎鸾律师为会议致辞。唐迎鸾律师感谢远道而来的同仁对本次会议的支持,欢迎他们来分享经验,并对“远洋捕捞”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次会议主题契合实践需要,属于热点话题,进行探讨很有必要,祝研讨会圆满成功。
大成刑委会联合牵头人、大成南京刑事部主任王素军律师分享的主题是《“远洋捕捞”类刑事案件的法律规制和司法政策解读》。王素军律师生动形象地为大家解释“远洋捕捞”的定义和主要特征,并深度剖析了该现象兴起的原因。接着,王素军律师通过解读近两年来的新规、司法新政策以及地方规定,为大家展示目前“远洋捕捞”式执法给民营企业的发展带来的危害已经引起国家的关注。国家近年连续推出《民营经济促进法》《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犯罪,限制查封冻结措施滥用,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王律师提出,随着法律规范的完善与司法监督的强化,“远洋捕捞”式执法空间将被压缩,民营经济保护进入“立法+司法+政策”协同发力新阶段,企业合规经营与权利救济渠道进一步拓宽。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带头人徐平律师做了题为《“远洋捕捞”:合法VS非法?政策VS司法?》的分享。徐平律师认为,为保障国家法制统一,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国务院以及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相继出台禁止趋利性执法和非法远洋捕捞的政策和规定。但现实中,“趋利性执法”是一种动机揣测,而“远洋捕捞”是现象描述,司法机关异地执法,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方面的规定,并无可非议之处。在此情况下,国家层面的政策性规定和基层办案单位将本地“设计”成有管辖权地域的做法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徐平律师以一起跨省抓捕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为例,介绍了这种紧张关系;并以个案为例,分享了在面对涉及远洋捕捞案件时一些可行的辩护思路。
大成刑委会理事、大成北京总所刑事专业组联合负责人张志勇律师发言主题是《警惕以侵犯商业秘密为名的远洋捕捞》。某公司以其离职员工披露其商业秘密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达不到目的的情况下,转化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诉讼,并对嫌疑人进行抓捕,利用公权力收集证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又以嫌疑人任职的公司申报的专利侵权为由,对公司与个人提出民事诉讼,要求确认专利权的归属。实际上是以保护商业秘密为名,打击科技创新,变相实施技术垄断。办理此类案件应该刑民并举,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专攻相关鉴定,厘清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阻击这种新形式的“远洋捕捞”。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杭州办公室刑事专业组负责人朱黎明律师发言主题是“某上市公司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办案手记”。某上市公司因业务合作方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办案单位要求退还合作收入,在该上市公司拒绝后账户被刑事冻结,严重影响经营和声誉。在此背景下,朱黎明律师团队第一时间介入,帮助该上市公司梳理事实,排除风险,并通过与办案单位沟通,最终及时帮助客户排除嫌疑,解除冻结。从个案的角度,提出了阻止“远洋捕捞”的有效途径。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联合牵头人胡珺律师围绕《电子数据狙击战:取证、质证、对鉴定人发问》主题展开分享。胡珺律师以疫情前受理的一起远洋捕捞聊天软件涉赌案为案例,结合近五年办理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电子数据问题,系统剖析电子数据常见取证错误、质证要点及对鉴定人出庭发问策略。通过多维度法律攻防,成功推翻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6份鉴定意见书,为大家分享了维护司法公正、规范电子数据司法流程提供实践范本与宝贵经验。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带头人薛火根律师围绕《实证分析律师如何有效阻击非法“远洋捕捞”》的主题,以其办理的两起案件为例,分享阻击非法远洋捕捞的实战经验。第一起案件中,某地公安管辖权存疑并违规划转涉案资金,辩护律师申请当地检察机关启动侦查监督,最终检察机关通过调查通知公安撤销案件。第二起案件中,被告人因参与信用卡非法套现APP的开发和市场推广涉嫌非法经营,G县公安经本地居民报警而立案侦查,疑是趋利执法。通过庭外与庭内辩护相结合、程序与实体辩护相结合、无罪与罪轻辩护相结合,当事人最终获得缓刑。薛律师认为,辩护律师应当穿透式审查管辖权,洞悉涉案行为模式,研判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程序、实体辩护双管齐下,深究违法办案行为,方可有效阻击非法“远洋捕捞”。
主题分享结束后,张志勇律师进行点评,概括总结“远洋捕捞”类案件辩护的十个关键词:地域、对象、罪名、管辖、证据、专家、逐利、政策、维权、狙击。最后,张志勇律师引用著名刑辩律师德肖维茨的一段话为本次研讨会画上圆满的句号:“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件,摆在我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即穷尽一切手段,有效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本次研讨会,参会人员结合自身办案经验自由交流、各抒己见,收获满满。